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要求,我市正全面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5、12315。
举报情况一经核实,我们将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一)一般案件,根据案件的程度分别给予100至500元不等的奖励;(二)重大案件(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奖励规定进行奖励。
特此公告
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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