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总体要求
忠于职守 依法行政 科学公正 廉洁寓效
爱岗敬业 勘奋工作 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勤政高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执行公务;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精通所从事业务;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勤奋工作,务求高效。
(二)忠于职守,接受监督。立足本职,甘当公仆,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工作精心有序,办事不推不诿,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胸怀全局,密切合作,团结共事,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四)清正谦洁,事先垂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礼貌待人,服务周到;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办事,严肃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五公开”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津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刚强无畏。
(三)文明执法.以礼待人。执行公务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规范执法行为,文明办案。
(四)廉洁自律,维护形象。自省、自警,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 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 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了抓好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现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以下规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五公开、十不准”的,要坚决纠正,一律严肃查处井公开曝光。
2.对乱收费、乱罚款、以收代罚、越权执法所得的经济收益,一律责令退回或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出具伪证、拘私枉法的人虽,一律要取消执法资格,清除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基层部门或技术机构违法违纪不能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中止其行政执法工作,取消对技术机构的授权。
5.对无证人员上岗执法的,一律要坚决清除出去,并追究主管领导失职的责任。
6.对由于部门领导直接原因产生的违法行政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领导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建议当地党委、政府给予撤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