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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部门
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二、办理职责
受理属于市级发证范围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复查),组织考核、发证、公告和年审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四、办理范围
除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外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
五、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⑴固定的生产(修理)场所,生产(修理)设施,生产(修理)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⑵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等;
⑶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⑷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⑸已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具备相当的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2、申请(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⑴申请者工商执照(首次申请提供)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复查申请提供);
⑵《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复印无效);
⑶申请者内部计量保证体系审核,自评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一份;
⑷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一份(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⑸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⑹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或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一份(复查申请时递交,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或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
有关单位应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证,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行政管理收费标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为每项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为每项80元,证书费每证10元。技术评审、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2、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八、办理结果
办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申请者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对考核不合格申请者退还公报费,并将不合格结果函告申请者。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点:茂名市高水路鲤鱼岭六号大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10楼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796161
传真:0668-2796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