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科。
二、工作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理本市新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的设备注册登记,并监督其运行过程。
三、受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
(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四、列入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
新安装(大修、改造)后准备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
五、设备注册登记程序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六、注册登记受理时限
(一)特种设备科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科应将一份《特种设备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二)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三)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
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厂内机动车辆一年,游艺机游乐设施一年,客运架空索道三年。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八、受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址:茂名市高水路鲤鱼岭六号大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11楼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796389
传真:0668-279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