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程序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2、经省技监局审批同意后,市技监局委托市质检所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到企业成品仓库对待销的合格产品实施抽样并进行检验;
3、市质检所向市质监局质量科报送监督检查汇总材料和检验报告,同时向受检企业发出检验报告;
4、受检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监局质量科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
5、市质监局质量科对检验报告和检验汇总材料审核后,向不合格受检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书15天内,向质监局质量科提交整改报告;
6、属各县(市)的企业应持整改报告到各县(市)质监局加签意见后,再到市质监局质量科办理;
7、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市质监局质量科提交复查申请;
8、市质监局质量科组织复查检验工作,对复查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合格通知书";
9、市质监局每季度定期向市有关单位通告监督抽查结果(包括合格企业的产品和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名单);
10、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不合格项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的;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11、对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报告又未书面说明理由的企业,实施强制复查并予以公告。
五、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六、办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址:茂名市高水路鲤鱼岭六号大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9楼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796061
传真:0668-2796068